津通公司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,提出可行性建议如下:
1、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7号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》)的规定第三条 货物进境后、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当事人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:(二)属于错发、误卸或者溢卸货物,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;
天津分公司可以向天津新港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,因为直接退运只能将货物退回至原发货地,因此将货物退回至原发货人,再由原发货人发货至台湾。此方案是最直接的方案,只是在具体退运细节上,企业缺乏了解,同时由于是退运至美国再发货至台湾,时间会较长,而且退运手续繁杂,相关涉及的费用会很高。
2、根据海关关于特殊监管区和特殊监管场所的相关管理规定,特殊监管区和特殊监管场所可以开展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。
天津分公司可以将此批货物转入到特殊监管区或特殊监管场所,然后从特殊监管区或特殊监管场所再将此批货物转口到台湾。津通公司凭借拥10余年的海关监管仓库进出口经验和专业的关务人员,与现场海关提前沟通方案实施的合法性,设计出此方案。此方案的花费时间和费用都较第一种方案少。
最终天津分公司向总部请示按照津通公司建议的第2种方案办理相关手续。在实施过程中,由津通关务部门牵头与企业相关部门组成方案实施小组,制定出严谨的流程,圆满的完成此项方案的实施。从此批货物到天津港后开始,到台湾公司收到此批货物,只用了短短的13天时间,费用不到1400美元,为台湾企业赢得了生产的时间,也为美国总部节约了80%的退运费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