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5号(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内容和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)

分类:
政策法规
作者:
浏览量:

  天津津通报关股份有限公司获悉,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5号令,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内容和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,原文如下:

 

  海关总署就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容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在单一窗口申报界面的“产品资质”栏目中“编辑产品许可证/审批/备案信息”界面中增加“核销数量单位”申报字段。当在“编辑产品许可证/审批/备案信息”界面中填写“核销数量”时,必须填报“核销数量单位”。

二、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进行了修订(详见附件),相关资料可在海关总署、中国国际贸易“单一窗口”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。企业使用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申报,按照此报文格式生成电子数据报文,联调测试、接入等工作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16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17年第20号公告办理。

    本公告自2018年12月9日起执行。

 

附件: 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电子报文格式V4.0.zip

原文链接:http://www.customs.gov.cn/customs/302249/302266/302267/2135939/index.html

 

    如您的企业需要通关、关务AEO辅助认证方面的帮助或疑问,请联系津通报关,我们有专业的关务人员为您解答,帮助您的企业提效降本,期待您的关注和来电。

关键词: